關鍵詞:污水處理運營 污水處理外包 工業污水處理 污水處理第三方運行 工業廢水處理 生活污水處理
受國務院委托,國家發改委副主任張勇在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上,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等6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以下簡稱草案)作說明。根據草案,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等8項行政審批不再作為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或項目核準的前置條件。此外,草案中還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審批等事項。
據了解,為了落實第十二屆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通過的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的決定,依法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職能轉變,進一步優化投資審批流程,提高審批效率,不斷提高政府管理科學化、規范化水平,國務院法制辦將節約能源法等法律中涉及新一批國務院擬取消的行政審批等事項的有關條款一并進行了研究,起草了該草案。
——8項行政審批不再作為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或項目核準的前置條件
節約能源法第十五條,水法第十九條,防洪法第十七條、第二十七條和第三十三條,職業病防治法第十七條和第八十九條,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五條,航道法第二十八條設定了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水工程建設流域綜合規劃審查、水工程建設防洪規劃審查、河道管理范圍內工程建設方案審查、非防洪建設項目洪水影響評價報告書審批、衛生行政部門實施的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審核、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審核等8項行政審批,明確規定這些審批辦結后才能向發展改革部門申請企業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或項目核準。
考慮到將這些審批與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或項目核準同時進行,可以優化企業投資項目審批流程,節省企業辦理審批的時間,草案對這6部法律的相關條款作了修改,上述8項行政審批不再作為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或項目核準的前置條件。同時強調上述審批仍須在開工前完成,未經批準開工建設的,由負責審批的部門各負其責,依照相關規定予以處罰,依法加強監管。
——取消安監管理部門關于職業病危害的兩項審批和兩項中介服務事項
職業病防治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實施的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審核、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防護設施設計審查及竣工驗收核準兩項審批。
第十九條規定,職業病危害預評價、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由取得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考慮到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及其報告審核、防護設施設計審查及竣工驗收、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可以由建設單位自行組織開展,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通過對評價結果及驗收活動的監督核查和對職業病防護設施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使用情況的專項監督檢查等措施強化后續監管,草案對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作了修改,取消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實施的上述兩項審批和兩項中介服務事項。同時,對第七十條、第八十四條規定的法律責任作了修改。
——取消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預審,將環境影響登記表審批改為備案
環境影響評價法第十七條規定,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中必須有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第二十二條規定,環境影響報告書或者環境影響報告表應當經行業主管部門預審后,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環境影響登記表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為進一步簡政放權、優化審批流程,草案不再將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水土保持方案的審批作為環境影響評價的前置條件,取消了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預審,將環境影響登記表審批改為備案。同時,為強化規劃環評的源頭預防作用,增加了應當根據環評報告書結論和審查意見對規劃草案進行修改完善等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