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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治理離不開資金投入。但不得不承認,環保投入嚴重不足。
有比較才能發現差別。某領導干部從公安部門調入環保系統工作,感觸頗多。一是工作成就感完全不同。兩個部門的工作都很累,但是,公安干警保一方平安,群眾心存感激;而環保人員勞動強度更大,辛苦卻不被理解,甚至屢屢被問責,工作難有成就感。二是工資待遇不同。市級公安局長副職變環保局正職后,月收入卻下降超過四分之一,這只是個縮影。三是技術手段差距大。公安部門有強大的監控系統,對犯罪分子可隨時精準定位。相比之下,環保部門監管污染企業手段落后得多,仍基本靠人力現場檢查。由此可見,現階段,環保部門在隊伍建設、裝備投入等方面仍有較大提升空間,需要繼續加大資金投入力度。
我國環境污染存量大,隨著中央督察的深入,很多地方隱藏多年的污染問題也隨之暴露,很多地方政府面臨繁重的環境治理任務。新賬舊賬一起解決,無疑需要巨大的環保資金投入。面對巨大的資金壓力,誰最該著急?
無疑,地方政府最著急。地方黨委政府對環境治理負有領導責任,是一個地方改善環境質量的總設計師,對當地的污染治理有監督責任。地方政府要將這份著急傳遞給職能部門。職能部門是黨委政府的工作機構,具體抓工作落實。職能部門要將責任轉化為工作動力,督促企事業單位落實污染工程治理措施。按照“誰污染,誰治理或誰付費”的原則,企事業單位必須落實主體責任,承擔污染治理資金。當前,環保要求高、歷史欠賬多,企事業單位更要奮起直追,補齊短板,實現可持續發展。
當前環保要求高、壓力大,但外部的工作氛圍并不改變責任體系,只是加快了實施節奏。督察發現了環保問題,并不是要地方財政兜底,幫企事業單位出資治理污染,而是需要按照新環保法等的規定,督促企事業單位限期治理,并完善懲處辦法,有效管控企事業單位的“耍賴”行為。這樣才能把責任傳導下去,層層壓實。當然,有些公益性的污染治理或生態修復,需要地方人民政府追加預算來支持。由此可見,環保問題的法律主體和責任是相對固定的,不會因為工作方式的變化而發生調整,企事業單位要消除等待、觀望心態,在環保方面早投資,獲得發展的主動權。
環保工作和安監工作有相似之處,安監部門的做法值得借鑒。安監部門從來不給企事業單位資金支持,而是規定每個單位必須投入,投入沒有到位,就要受到相應處罰。生產安全,人命關天,企事業單位不敢藐視,企業投入積極性高。而環境污染的危害沒那么立竿見影,企事業單位對環保投入的積極性較低,拖欠情況較為普遍。環境污染是慢性病,但慢性病不治也要命,必須盡早預防。“兩高”發布的《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規定“違法減少防治設施運行支出一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環保部門在執法檢查時,要嚴肅對待企事業單位環保投入不足問題,形成剛性約束。
環境污染并不可怕,怕就怕觀念意識淡薄、責任體系不清、資金投入不足、執行力度不大。企事業單位污染是導致環境質量下降的源頭。對此,環保部門要以咬定青山不放松的韌性,持續發力,使企事業單位真正把污染治理刻在心里、溶在血里。如果每個企事業單位都能達標排放,生態環境質量自然就是群眾所期盼的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