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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即將于明年1月1日正式實施。通過與舊法對比,結合基層環保工作經驗,筆者認為新法在技術手段、監管手段等方面有很大突破。
首先,技術手段得到加強。舊法在科技、教育培訓方面一語帶過,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則在經濟投資、教育、科技等方面作出規定。新法規定,建立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監測預警機制,實行環保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制定經濟政策應充分考慮對環境的影響,對未完成環境質量目標的地區實行環評限批,分階段、有步驟地改善環境質量等。這些規定,將成為推行綠色國民經濟核算,建立基于環境承載能力的發展模式,促進中國經濟綠色轉型的重要依據。
其次,監管模式開始轉型。傳統的環境保護監管模式是以點源為基準,一個一個企業去監管。現在,環境污染多是區域性、流域性的。對此,新法修改也規定了一些流域、區域的調整方法,比如對農業面源污染,要求屠宰場、養殖場的選址必須符合有關規定,因為屠宰場、養殖場容易產生面源污染;甚至包括農村農藥、化肥的施用,也做出了相關規定。
第三,監管手段出硬招。比如對查封、扣押權的修改,《水污染防治法》修訂的時候提出了拆除權,一直到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對違法排污設備規定可以查封、扣押,這些措施有利于查封違法行為。還有行政代執行,如果出現污染不治理,可以找人治理,費用由污染者承擔,這種硬招在基層比較實用。對于那些環境違法企業,可以采取綜合性調控手段。例如,國土部門審批的時候不批土地,產品出口不給配額,想上市不給上市,甚至不供水、不供電。這些綜合性的監管手段都非常強,有利于企業開展綠色生產和清潔生產。
第四,監督和參與體現環境民主的原則。舊法分為準則、環境保護監督管理、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法律責任,負責,總共6章。這次新法修改為7章,法律責任之前專門設立了一章為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其中明確,公民享有環境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新法要求,各級政府、環保部門要公開環境信息,及時發布環境違法企業名單;企業環境違法信息記入社會誠信檔案,排污單位必須公開自身環境信息;鼓勵和保護公民舉報環境違法,拓展了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社會組織范圍,保護了公民的參與權。同時,要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接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監督,每年到人代會或常委會匯報環境保護工作。民主參與和民主監督發揮出應有作用。
第五,法律責任嚴厲。比如對以下行為情形可作出拘留:建設項目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被責令停止建設拒不執行的;違反法律規定,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被責令停止排污拒不執行的;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等。
第六,建立現代環境治理體系。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改變了以往主要依靠政府和部門單打獨斗的傳統方式,體現出多元共治、社會參與的現代環境治理理念。其中,各級政府對環境質量負責,企業承擔主體責任,公民對違法行為進行舉報,社會組織依法參與,新聞媒體進行輿論監督。在此基礎上,新法進一步完善了跨行政區污染防治制度。對此,現行《環境保護法》僅在第十五條作出有關政府協商解決的原則性規定。而新法明確規定,國家建立跨行政區域的重點區域、流域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聯合防治協調機制,實行統一規劃、統一標準、統一監測,實施統一的防治措施。此外,新法還規定,劃定生態保護紅線,健全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國家機關優先綠色采購等。
新法將使基層環境執法人員工作起來更加有理有據。筆者相信,隨著新法的實施,以及相關配套規定的相繼出臺,基層環保工作會更上一個臺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