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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辦法》實行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根據中央有關實行最嚴格的責任追究制度的要求,《辦法》規定對情節較輕的給予誡勉、責令公開道歉;情節較重、嚴重的給予組織處理、黨紀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在責任追究結果運用上,規定受到責任追究的黨政領導干部,取消當年年度考核評優和評選各類先進的資格;受到調離崗位處理的,至少一年內不得提拔;單獨受到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和免職處理的,至少一年內不得安排職務,至少兩年內不得擔任高于原任職務層次的職務;受到降職處理的,至少兩年內不得提升職務。同時受到黨紀政紀處分和組織處理的,按照影響期長的規定執行。
1. 貫徹落實中央關于生態文明建設的決策部署不力,致使本地區生態環境和資源問題突出或者任期內生態環境狀況明顯惡化的
2. 作出的決策與生態環境和資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規相違背的
3. 違反主體功能區定位或者突破資源環境生態紅線、城鎮開發邊界,不顧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盲目決策造成嚴重后果的
4. 作出的決策嚴重違反城鄉、土地利用、生態環境保護等規劃的
5. 地區和部門之間在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協作方面推諉扯皮,主要領導成員不擔當、不作為,造成嚴重后果的
6. 本地區發生主要領導成員職責范圍內的嚴重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或者對嚴重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災害)事件處置不力的
7. 對公益訴訟裁決和資源環境保護督察整改要求執行不力的
8. 其他應當追究責任的情形
從目前情況看,要使生態環境的發展和執行落到實處關鍵要靠各級黨政領導干部,一旦出現生態環境嚴重損害事件也往往與黨政領導干部失職、瀆職有著直接關系。因此,《辦法》突出領導干部這個“關鍵少數”,聚焦各級黨政領導干部的權力責任。主要有以下考慮:體現有權必有責、突出地方黨政主要領導的責任、強調“黨政同責”。規定的責任追究方式體現了從嚴的精神,并將各種責任追究方式有機銜接,構成一個責任追究鏈條,針對地方黨委和政府主要領導成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