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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便某條河流流域內所有的排污企業均能夠滿足國家標準、甚至滿足地方標準,河流水質就一定能達標嗎?不一定。
“這要看相關的環境容量。”一位長期從事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專家表示,假如河流上下游排污總量過大,超過了河流自凈能力,即便每個排污口排放濃度都達標,河流的水質也無法保障,富營養化、黑臭等現象就是因為大量的污染物長期累積的結果。
就目前國內外水質保障的經驗來看,更為有針對性的手段是排污許可證制度。“其優點在于,即便企業滿足了相關排放標準,但如果影響到水質,可以利用排污許可證進一步收緊其排放限值。”環境保護部污染防治司一位官員告訴記者,比如,如果某條河流沿岸有5家企業,河流水質是劣Ⅴ類,主要污染物是總氮、總磷;為了改善河流水質,可以通過排污許可證制度,靈活控制總磷、總氮排放大戶,在達標的基礎上進一步收嚴。“一廠一策”,同一區域,根據環境改善的需要,允許對不同類型的排污企業實施不同標準。
“這是國際通行的一項環境管理基本制度。”環境保護部環境規劃院副院長兼總工程師王金南介紹說,目前,美國、日本、德國、瑞典、俄羅斯以及我國的香港、臺灣地區等均已對水污染物排放行為實行許可證管理。
“但是,就目前實際情況而言,排污許可證發放工作進展緩慢。”王金南同時表示,企業對排污許可證不夠重視,其作用和影響有限;許可證實施尚未對區域水環境質量改善發揮直接作用。環境保護部相關調查報告指出,有的地方把發放許可證作為應付環保部門檢查的擺設,有的地方只管發證,把證后管理拋到一邊,有的地方甚至僅把這一制度作為一項權宜之計。
日前剛剛發布的《排污許可證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有望改變這一狀態。其中明確規定,排污許可證的許可事項包括允許排污單位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濃度和總量,規定其排放方式、排放時間、排放去向,并載明對排污單位的環境管理要求;省、市、縣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環境質量改善要求、環境管理需求、排污單位對環境影響的程度以及特征污染物排放情況,擴大重點排污單位范圍;環境質量不達標的地區,當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報經當地人民政府批準后,對轄區內的排污單位實施更加嚴格的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和污染物年許可排放量,并納入排污許可證管理。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在對排污許可證的管理措施中,地方環境質量是重要因素之一。根據環境質量改善需求,可以對排污單位實施環境標準中的特別排放限值,甚至更加嚴格的限值;特別是年許可排入量概念的使用,對環境質量改善來說,是手段上的一大革新。
“在污染物排放標準和排污許可證制度雙重約束下,基于水環境改善目的的污染治理,針對性大大加強,效果將更加顯著。”上述官員向記者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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