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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5日,山東省青島市即墨區人民法院對林某鑫等四人提供環評虛假證明文件案一審公開宣判,以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分別判處被告人林某鑫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判處被告人汪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七萬元;判處被告人谷某歡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判處被告人靳某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沒收四被告人違法所得。
這是一起因環評弄虛作假而被判刑的案件,警示意義重大,對那些妄圖環評造假牟取利益的建設單位、編制單位以及個人猶如當頭一棒,起到強大的震懾作用,畢竟相比于過去以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暫扣許可證件、責令停產停業等對環評弄虛作假單位和個人進行行政處罰,刑事處罰要嚴厲得多。
環評弄虛作假危害極大
眾所周知,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是約束項目與規劃環境準入的法制保障,是在發展中守住綠水青山的第一道防線,是環境風險的過濾器、安全閥,對協同推進經濟高質量發展和生態環境高水平保護具有重要作用。
如果在環評方面弄虛作假,極易造成國家或地方政府對一些重大工程項目的選址和建設出現誤判,喪失環評發揮源頭預防的作用,誤導國家和地方決策,對一個區域或流域的生態系統、高質量發展、高水平保護帶來難以逆轉的巨大危害,給國家和人民造成重大損失。
近年來一些重大事故的主要教訓之一就是環評弄虛作假,有關環評機構出具虛假失實文件,導致事重大風險和事故隱患未能及時被發現,干擾誤導了有關部門的監管工作。
環評造假是當前環境保護領域存在的一種十分惡劣的現象,如果不能真正剎住環評造假之風,“劣幣驅逐良幣”則難以避免,就會對環境保護、法治建設的很多方面產生負面影響。
推動環評造假入刑等典型案例加快查辦
此次即墨區人民法院對林某鑫等四人提供環評虛假證明文件案一審公開宣判,對環評弄虛作假進行刑事處罰除了有強大的震懾作用,也反映出國家對環評、監測等領域造假行為嚴懲重罰的態勢。
2021年3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規定,環境影響評價、環境監測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嚴重危害環境的行為以及環境監測數據造假行為入刑,表明了我國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決心。
在生態環境部2022年7月例行新聞發布會上,生態環境部環境影響評價與排放管理司司長劉志全曾介紹,部分地方生態環境部門會同公檢法司等相關部門主動擔當作為,針對故意提供虛假環評文件且情節嚴重的典型案例,正在積極推動有關司法實踐,下一步將對涉嫌環評造假的違法犯罪分子予以嚴厲打擊。
在今年的全國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會議上,生態環境部部長黃潤秋部署2023年重點工作任務時就提到,全面整治第三方環保服務機構弄虛作假問題。
第三方環保服務范圍涉及環境影響評價、治污設施運行維護、環境監測與污染檢測、技術咨詢等領域,嚴厲打擊環評造假問題顯而易見。
今年3月,劉志全在接受媒體采訪時也表示,2023年,將進一步提升環評制度源頭預防效能,推動環評造假入刑等典型案例加快查辦。
此次環評弄虛作假被判刑,恰好印證了這一點。
文章來源:中國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