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污水處理運營 污水處理外包 工業污水處理 污水處理第三方運行 工業廢水處理 生活污水處理
該《工作方案》旨在優化排污權配置效率,規范排污權儲備和出讓管理,促進全市污染物減排和環境質量持續改善,2024年11月,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市生態環境局、市財政局、國家稅務總局武漢市稅務局聯合印發的!
《工作方案》編制的必要性是什么?
一是落實國家要素市場化配置改革的具體舉措。2014年,《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推進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4〕38號)提出:“建立排污權儲備制度,回購排污單位‘富余排污權’,適時投放市場,重點支持項目建設”。2022年,黨的二十大提出,“健全資源環境要素市場化配置體系”。2023年7月,習近平總書記在全國生態環境保護大會上強調,“要推動有效市場和有為政府更好結合,將碳排放權、用能權、用水權、排污權等資源環境要素一體納入要素市場化配置改革總盤子”。
二是服務全市市場主體環境資源要素保障的實際需要。2024年6月,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省生態環境廳、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湖北省稅務局聯合印發《湖北省排污權儲備和出讓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省辦法》),要求“省、市(州)應在堅持統籌謀劃、科學管理、市場運作、有序推進的原則下構建排污權儲備制度。”2024年6月,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加快推動生態資源優勢轉化為綠色發展優勢的實施意見》(武政辦〔2024〕56號),要求“探索建立排污權儲備和出讓機制。構建排污權儲備制度,強化項目建設主要污染物總量指標要素保障。”
《工作方案》的編制,是落實國家要素市場化配置改革的具體舉措,是優化環境資源要素配置效率的具體行動,也是完善排污權交易體系的重要內容。
什么是排污權儲備?
排污權儲備是指生態環境部門或通過儲備單位以回購、無償收回等方式,將排污權納入政府儲備的行為。
什么是排污權出讓?
排污權出讓是指生態環境部門或通過儲備單位以公開競價、協議轉讓等方式,將政府儲備的排污權配置給排污單位的行為。
《工作方案》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第一部分“工作目標”。明確了排污權儲備和出讓的目的。
第二部分“儲備單位”。明確了承擔我市排污權儲備和出讓具體工作的單位。
第三部分“儲備方式、來源和污染物種類”。明確了排污權儲備的兩種收儲方式、八種儲備來源和污染物種類等內容。
第四部分“重點任務”。明確了三項重點工作任務,細化了排污權核定、“無償收回”的具體程序。
第五部分“有關要求”。明確了生態環境、財政、稅務部門開展相關工作的職責。
還有其他重點事項要解讀嗎?
1.關于儲備方式
提出了“回購”和“無償收回”兩種排污權儲備方式。我市以無償收回的方式為主,申請回購的,按照《省辦法》規定執行。
2.關于儲備來源
明確排污權儲備可來源八大途徑。主要包括政府投入資金進行污染治理或淘汰落后和過剩產能形成的富余排污權,排污單位破產、關停、被取締、遷出本市行政區域或不再排放實行總量控制的污染物等形成的排污權等。
3.關于適用范圍
現階段實施排污權儲備和出讓的污染物為: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揮發性有機物和顆粒物參照執行,后續國家增加需要總量指標來源的其他污染物參照執行。重點重金屬另行規定。
4.關于排污權出讓原則
明確市、區生態環境部門應當結合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根據環境質量狀況和污染減排完成情況,統籌考慮儲備排污權使用方向,優先用于支持重大民生保障、戰略性新興產業、重大科技示范等重點建設項目。實施建設項目需要新增的排污權,優先由建設項目所在轄區人民政府保障。需使用市級儲備排污權的排污單位,由建設項目所在區人民政府向市生態環境局提出申請,市生態環境局按照有關規定審核通過后,市生態環境科技中心開展排污權調配。其納入排污權交易范圍的污染物,所在區人民政府應督促排污單位及時按規定完成交易。